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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做好2016年度向从事档案工作满30年人员颁发《荣誉证书》工作的通知

来源: 57365com 发布时间:2016-11-04 字体:[ ]

各市(县)、区档案局(馆)、开发区档案馆,市各有关单位:
  国家档案局为了对长期从事档案工作的同志给予鼓励和肯定,拟向从事档案工作满30年的人员统一颁发《荣誉证书》。根据国家档案局要求,为做好2016年度的颁证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  一、颁发条件
  1.范围
  (1)在机关、部队、学校、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档案工作满30年的在职在岗人员。
  (2)已故人员、因犯罪而服刑的人员不再追授或授予。
  (3)现受党纪、政纪处分者暂缓授予。
  2.时间计算
  (1)档案专业时间,指从事档案馆(室)、档案处(科)各类档案业务工作,以及从事各级档案管理工作的时间。
  (2)凡经组织批准离职学习,以后又调回档案工作岗位者,时间可连续计算。
  (3)属于正常调动到其他部门,而后又回到档案工作岗位者,其前后从事档案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。
  二、受理时间
  市各有关单位于1125日前,将《从事档案工作满30年人员登记表》送至市档案局办公室,过期将顺延至下一个年度。登记表可从“江苏档案信息网——资料下载”栏(http://www.dajs.gov.cn)下载。
  三、具体要求
  1.填表
  (1)填写登记表一式两份(含两张近期2寸证件照)。
  (2)填表字迹要清晰,简历部分要客观真实。登记表可自行复印。
  2.审核
  (1)人员登记表,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填写,主管单位负责审查,并在“主管部门意见”栏内签字盖章后报我局;没有主管单位的直接报我局。
  (2)审核内容:一是申请人是否符合颁证条件;二是实际工作年限是否满30年。
  联系人:王建红;联系电话: 85216639
  附件:从事档案工作满30年人员登记表
  南 通 市 档 案 局
  2016112

 

 

从事档案工作满30年人员登记表.doc